2021年9月15日 星期三

因應極端氣候,農業保險有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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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極端氣候,農業保險有用嗎? 


文/雲林縣參與式民主協會

此為龍潭村某處菜園


由於全球氣候變遷日益明顯,近年來大旱暴雨等極端氣候對台灣造成影響的頻率也越來越高,過去15年來,台灣因天災所致的農損金額平均每年高達124億元。於是,政府於2015年起推動試辦農業保險,與保險業者合作針對不同農作物設計保單,去年又三讀通過《農業保險法》、設立農業保險基金,企圖藉此提高農業經營保障、使農民收入穩定。


然而,所謂的「農業保險」,其實只能在災害發生後減少農民的貨幣損失,無法解決農作物因受災害而減產的問題,更無法解決盤商藉機炒作、無法使消費者免於承擔農產品價格/供應量/供應品質嚴重不穩定等問題。


按照《農業保險法》第一條所載,建立農業保險制度之目的,在於「填補天然災害或其他事故對農、林、漁、牧業之損失,提高農業經營保障,安定農民收入」。但從農民的角度來看,《農業保險法》的立法目的從一開始就註定了無法實現——因為真正能夠保障農業生產、最能夠使農民收入安定的,絕非災後的保險理賠,而是在災害發生前就提高防災抗災能力。相較於使農作不受極端氣候災害影響所能帶來的收入保障,再怎麼寬鬆優厚的理賠條件仍是杯水車薪。


再者,農業的重要性不僅在於經濟價值,更在於支撐糧食安全以維繫社會安定、有益水土保持與生態環境等公共利益。當極端氣候對農作物造成損害,除了農民遭受經濟收入上的損失,整體台灣社會因農業而獲得的各種公共利益其實也一併遭受影響。


對一般人民而言,農業的重要性首先在於「供應品質、數量、價格皆穩定合理的糧食和營養來源」。而當台灣農業區遭受極端氣候侵襲時,大量農作物或因直接受災而損壞、或因外觀受損、或因受損後不耐保存運輸而遭到毀棄無法成為商品,勢必造成各種生鮮蔬果產量驟減、盤商獲得「產地收購時壓價、終端銷售時抬價」的更大炒作空間,廣大消費者們就必然面臨生鮮蔬果大幅漲價,供應量也變得極不穩定。


但顯而易見地,面對極端氣候所導致的前述各種影響,政府所推動的「農業保險」依然只能向農民提供有限的理賠金,對於農作物減產、盤商藉機炒作、糧食供應不穩等公共危機卻完全發揮不了作用。


綜言之,要保障農業發展、兼顧農民生計與社會公共利益,必須從源頭著手,提高農業在極端氣候下抗災防損的能力。然而當前台灣社會人人處於獨力獨存之原子化(Disintegration of the society)狀態,農民亦不例外。故在單打獨鬥、各自獨力面對各種風險的狀態下,原子化農民根本不可能有條件有能力設想抗災防損之有效方案並付諸實行。推動「共有、共營、共治、共享、共力」的農業合作化,才能將原本單打獨鬥、處於原子化狀態的小農組織起來,透過群策群力,使災損極小化,進而解決盤商炒作剝削、解決減產缺糧之危機,致農民不受盤剝,也保證消費者有價量皆穩定的糧食、護持農業之於台灣社會的公共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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