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參與式預算就不需要市民代表和里長?
斗六市市民代表胡克勤發言反對參與式預算時,認為「參與式預算把地方事務直接交給人民討論,市民代表和里長的功能就喪失了」。
其實,在敝協會不久前才撰文探討過,就法理上參與式預算與現行代議士職權並不衝突。
根據地方制度法第37條,市民代表的職權包括:
議決鄉(鎮、市)規約、預算、 臨時稅課、 財產之處分、 公所組織自治條例及所屬事業機構組織自治條例、公所提案事項、決算報告、鄉(鎮、市)民代表提案事項、接受人民請願等等。
而在地方制度法第59條中,里長之職權是:
受鄉(鎮、市、區)長之指揮監督,辦理村(里)公務及交辦事項。
參與式預算是將預算權力還給人民,而基於現實考量,無法一蹴可幾、立刻使人民決定全部預算,所以先從社區需求開始讓居民民主參與。讓人民從過去不知情、不參與、不關心、不在乎、不滿意社區大小事,逐漸成為社區的主人。上述的參與式預算精神,即使制度化,仍不會剝奪市民代表與里長之現有職權。也就是說,這些市民代表仍需要審議總預算、仍需要監督公所、仍需要議決公所提案事項,而里長也仍須辦理公所交辦之事項,完全不相衝突。
既然如此,胡克勤代表身為市民代表,究竟是不理解市民代表職權職能?還是根本不理解參與式預算?否則怎會以「職權被剝奪」作為理由來反對參與式預算、將根本不衝突的兩者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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