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立法說明(四)
參與式預算之法定下限,為何需3%?
本自治條例草案第三條明定「斗六市公所每年編列實施之參與式預算金額,不得低於斗六市公所年度總預算百分之三」,此前,我們業已說明為何需要在本自治條例草案特別規範實施金額之下限,但也有人質疑,為何這個預算金額的比例下限是3%,而非其他更高或更低呢?我們當然樂見市公所與市民代表會願意加碼提高預算金額比例,但若低於3%,就有違此次立法的初衷了。
我們認為,之所以要規範預算比例「至少」達到3%,是為了保障斗六市全部39里,皆能擁有實踐參與式預算之平等權力,如果比例低於3%,必然會有一部分市民被剝奪參與式預算之民主權力,而這所謂「一部分」,哪怕為數再少,一旦他們的權力被犧牲,參與式預算最傲人的民主精神,便蕩然無存!
此外,也唯有規範預算比例「至少」達到3%,方能提供激勵鼓舞每一里的居民參與之基本動力,若少於3%,必致粥少僧多,最後分配給每一個里的金額必然過低,無庸置疑,不僅里民的參與率極低,連帶地,必使里長的積極性驟減、全消。
要想在一個里實踐參與式預算,卻失去里民的參與、里長的支持,就好像前方戰事即將響起號角,兵員、彈藥、後勤補給皆付之闕如,這場民主聖戰也必敗無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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