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立法說明(六)
政府實施參與式預算,誰監督?
我們在本自治條例草案第四條設置了參與式預算的專責機構,就是因為有了專責機構,才能統一規畫並健全參與式預算的機制與操作步驟,且能避免因為增加了各部門公務員之負擔,使參與式預算淪為官僚主義、形式主義的裝飾花瓶。
但是,專責機構畢竟就是行政單位,我們無從得悉行政單位是否能準確掌握法條意涵,並依循立法目的來規畫實施參與式預算,而行政單位更不可能一方面執行,一方面又同時對自己進行監督,所以,在市公所與市代會設置的專責機構之外,我們還需要一個具獨立性的組織對之進行監督;並且,為了確保參與式預算在實施過程中,所產生的任何缺漏皆能被即時補足、修正,我們同樣需要一個有公信力的組織,能隨時進入社區進行調查,這就是本自治條例草案第五條的立法初衷。
第五條中提及,斗六市公所應設立的「參與式預算公民監督委員會」,就是一個能獨立於市公所與市代會之外,且具有公信力的組織。我們也明確規範了這個組織的職權為「調查、監督及檢驗斗六市公所參與式預算之規劃實施全程,即時與斗六市公所進行檢討與修正之研議」,因為,再完善的法律,都需要有被監督的機制,而由誰來監督呢?讓市公所與市代會球員兼裁判是不可行的,這個獨立平行於專責機構之外的組織,由長期倡議推廣或實踐參與式預算之公民團體派代表擔任委員所組成的公民委員會,最為適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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