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立法說明(七)
讓里幹事為參與式預算建立民主功勳
前面文章已說明,參與式預算法制化之根本目的,是為了培力斗六市居民,使其樂於日常參與社區所有公共事務,視為己任,進而,建成社區民主自治共同體。因此,目的能否實現之關鍵仍在於如何執行與落實,最大挑戰不在於如何提案與投票,而在於如何處理好「人」的關係。
包括:如何使每位社區居民都能充分知情?如何最大程度激勵社區居民的參與動力,盡可能把每個人都捲動起來?如何挖掘、調查、開發社區公共需求並凝聚共識?如何促成各式公共討論,使大家開始習慣、樂於日常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如何培力社區居民學習發言、傾聽、尊重與民主討論,進而促進「民主--凝聚」,成立各式民主組織?......等。
上述一切執行工作,無不需要對社區環境及人脈關係相對熟忍,而且居民都能基本信任的在地人士來參與推動;而里長與里幹事,兩者是既有行政體制中最接社區、基層居民“地氣”之公職與公務員,故而,自是實施參與式預算所不可或缺之關鍵角色。
因此,有必要在自治條例中明確規範:將里幹事在參與式預算之工作表現納入考績。如此,方能賦予專責機構指揮、考核里幹事之權力,使里幹事不斷用心接受培訓,不斷學習參與式預算之目的、相關理論、及實務工作方法,俾於最好地配合里長,認真切實執行專責機構之政策與工作歩驟。
同時,這也給予里幹事全新的工作目標與使命感,通過培訓,使其對里政有全新的思考方向與熱情,讓里幹事為參與式預算建立民主功勳。
《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第六條:
斗六市各里幹事應服從斗六市公所參與式預算之政策,執行完成斗六市公所參與式預算專責單位交付之任務,對里幹事之工作表現,前項專責單位有權以專案考績獎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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