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每一社區興建永久性活動中心,
政府責無旁貸
文 / 雲林縣參與式民主協會
社區活動中心有哪些功用呢?讓我們最直觀聯想到的用可能無非下列所述,例如:選舉投票、召開村里民大會,開辦樂齡據點及共餐等等。不過,若社區沒有開辦共餐是不是就不需要活動中心了?即便是必須舉行之選舉投票也有不少社區因無活動中心而商借廟宇或學校作為投開票所。顯然,如果只是上述列舉的這些功用,社區活動中心只能稱得上是「可有可無」的需求,而非社區所「必需」,同時也顯現出,長年以來絕大多數居民使用社區活動中心頻率低,並未普遍成為社區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除了少數社區裡少數參與樂齡課程或共餐的居民,大多數居民很可能只是因為選舉,四年才有機會踏進活動中心一次。
其實,社區活動中心的功用不僅只是上述所列,更是必要的社區需求:
一、社區民主自治所不可或缺
常見的社區矛盾眾多,例如:環境衛生(垃圾亂丟、水溝不通、鄉村地區雜草叢生、亂傾倒廢棄物等)、老人獨居、交通安全;於都市社區則充滿汽車違停、噪音擾寧等等,上述這些困境幾無可能單方面透過政府或各層級民意代表而有效改善,唯有居民齊聚一堂民主討論、於會議中相互傾聽,了解彼此的想法差異及成因,才有可能在相互同理的基礎上找出共識、共謀解方,也唯有如此,方能因集體達成高度共識而人人於日常生活中將共識落實,有效解決上述各種社區矛盾。因上述基礎,社區居民們越趨熟識,社區矛盾獲得有效改善,而逐步發展民主自治,願意與他人共同拓展公共生活的內容與範圍,逐步加深社區自治程度,共同打造更宜居的生活。
二、培力居民成為選舉主體所不可或缺
社區居民也就是台灣社會的公民,除了有能力自治社區矛盾,也因逐步實踐社區自治,而逐漸奪回身為公民的權力,自主思考、分析社會矛盾,社區居民於活動中心共學共擬解方、於選舉期間辦理政見辯論會,要求各黨各派候選人發表政見,以政見之論述作為評判標準,使居民逐漸成為選舉主體,一改過去以來以綁樁固票,以利益劃分,將選民視為投票人頭的局面。
三、實踐公民投票日常化所不可或缺
除了大選,台灣社會舉行公民投票頻率越趨頻繁,要能真正實現公民做主之公投,促進公民充分認識各項公投提案、客觀判斷利弊得失、自主做出長遠來說利於台灣總體社會發展的選擇,也將會是現今社會不可或缺的民主培力。唯當居民開始於社區活動中心齊聚一堂民主交流討論,方能擺脫各自且單向接收電視、廣播等媒體所散布之訊息(各說各話、相互分化),藉由交流,相互補充更多面相、更完整之資訊內容,並從中區辨資訊之合理性,從他人不同的思考理路中,促發自己及他人進行更多元完整之思考,理性思索探討集體共同利益。
因此,為每一社區興建活動中心為政府之責任。1991年,內政部發布施行了《社區發展工作綱要》,法條中雖明訂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之執行項目第一條即為社區活動中心之興修建,可見活動中心實質上為社區推動各項公共事務之必要基礎建設,但此法條之訂定卻也同時彰顯其最致命的缺漏,即未明訂責任主管機關,而被行文成「由社區發展協會配合政府政策之執行項目之一」,實質上,法條形同虛設。閱覽衛福部歷年之統計資料,更會發現台灣各社區活動中心總數出現減少的現象,活動中心興建之後為何會減少呢?表示原有之活動中心年限屆滿被收回,也就代表著社區活動中心最關鍵的土地產權問題一直以來就是個不確定因素,也是各社區發展協會最為窒礙難行之處,若無政府積極介入並有所作為,此問題勢必難解。
因此,唯有於《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修法明訂「政府有責任提供土地與經費,於全國每一村里興建社區活動中心,若無公有地,政府得徵收私人土地以作為興建活動中心所需用地」,才能真正實現《社區發展工作綱要》「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化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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