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0日 星期四

沒目的,參與式預算『反民主』?

《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立法說明(三)

沒目的,參與式預算『反民主』?

為推動參與式預算法制化,本協會研擬了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並以此系列文章逐條闡述立法精神與目的。

參與式預算使公民參與,能夠落實於每個人的生活中,實踐真正的人民作主,但如果參與式預算沒有規範目的,只是「有做就好」,不僅難以達成上述民主效果,且可能有以下反民主的惡果:

◎這樣的參與式預算是民主,還是反民主?

1.極少數人知情,決定絕大部份人的預算?
凡是實施範圍過大,例如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等,都以一個區作為實施範圍,必然會遇到致命性的問題─知情率極低。
因範圍過大,宣傳不易,絕大部分人幾乎都不知情。而不知情必定不可能參與,參與者必然是極少數人。若從投票率看,幾乎只佔整個範圍人口百分之一,卻能夠決定整個區的預算。不禁讓人質疑:代議體制最令人詬病之處,就是由極少數人黑箱決定大多數人的需求,而這樣的參與式預算,與現行體制到底何異?

2.只有「個人想要什麼」,沒有「咱們需要什麼」?
由於提案過程沒有任何的民主過程之規範,單純給個人去發想提案,那無非就是使原本各過各的狀態之人民,不經民主討論,直接進入「我想要什麼」的主觀片面思考。而,參與式預算決定的是一筆公共的預算,提案若非實施範圍內居民共同有感之公共需求,如此比現行的代議體制更沒有民主正當性?

3.名為參與式預算,實為有能力者的提案競賽?
由於知情率極低的基礎,加上大多數人並無參與公共事務的經驗,也幾無條件能夠提案,其條件包括參與時間、心力,而許多參與式預算的討論會說明會皆辦在假日,最後能參與者,幾乎只剩里長、社區發展協會來提案,淪為本來就有資源使用的經驗能力者的提案競爭,而大多數人民只能置身於外。
這樣貌似開放、實屬排除絕大多數人民的參與式預算,與現行制度,到底有何根本不同?

◎沒有目的地,如何到達真民主?

這些反民主之現象,皆源自於沒有實施目的。
沒有實施目的,就好比想要攻上聖母峰,卻無目的地一直走,自以為有走就會到。若設定好明確目標,都不一定可以達成,更何況沒有目的?

這種毫無目的的參與式預算,不僅無法使民主推進,甚至連檢驗是否民主都無法判斷。也因無法檢驗成果,不論如何執行,皆可貫上「參與式預算」之名號,來掛羊頭賣狗肉,這樣反民主的參與式預算,即使每年實施也等於沒有實施,甚至可能比沒有實施更糟糕。

◎如何解決上述困境?法制化明定民主目的!

地方政府若無將參與式預算法制化,也就無規範界定參與式預算民主目的,因此,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必在法律中明文訂定參與式預算實施目的,且能按照此目的逐年檢驗之,確保有「目的地」的實施,才可能往更民主的方向前進,進行扎實的民主改革!



◎自治條例第二條:規範參與式預算之民主目的與原則

本協會於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第二條文中,明確規範參與式預算之民主目的,條文如下:


斗六市公所應依下列之目的,每年規劃、實施參與式預算,並應接受媒體、公民團體之調查、監督、檢驗成效:
一、使斗六市公所預算透明、民主,以滿足社區居民經民主討論所決定之公共需求,致預算之公共效益最大化。
二、使斗六市居民樂於日常參與社區所有公共事務,視為己任,進而,建成社區民主自治共同體,其界定與任務如下:
(1)社區居民集體實踐日常民主討論之生活,以共同面對、治理及解決社區之各種問題。
(2)社區居民民主團結,群策群力,以滿足社區各種公共需求,發展各種公共職能、公共服務,興辦營運各種公共事業。
(3)與斗六市公所協力合作,提升治理效能,改善市民生活。
為達致前述之目的,斗六市公所實施參與式預算,應恪遵下列原則:
一、使實施範圍內有參與權之每一居民至少知情與理解以下各者:
(1)參與式預算之民主目的與核心精神。
(2)參與式預算實施之規則、歩驟、期程等相關資訊。
(3)社區實踐參與式預算之所有公共活動。
(4)社區實踐參與式預算之各項提案基本內容及其基本差異。
二、盡最大努力,使實施範圍內有參與權之全體居民聚集,經充分之理性溝通、民主討論,以凝聚形成社區公共需求及相關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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