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30日 星期三

從培力「兒童為權利之主體」實踐往培力「兒少公民」之實踐前進,可能嗎?

 #龍潭村暑期兒少培力營帶給我們的學習與思考


從培力「兒童為權利之主體」實踐往

  培力「兒少公民」之實踐前進,可能嗎?


文/雲林縣參與式民主協會



  今年,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辦理將兒童權利之培力實踐與參與式預算之公民民主實踐結合起來之計劃,就是一次從培力兒童權利之主體實踐,往培力「兒少公民」之實踐前進的大膽民主實驗。

  兒少泰半時間在學校,回家後,還要完成作業與應付考試之答題、演算、背誦,尚有餘時、餘心、餘力進行公民實踐嗎?

 

就近化、社區化,才能激發公民實踐之熱情與動力

  所以,要使兒少於升學主義之身心束縛之外,被激發出公民實踐之動力與熱情,唯有就近化、社區化。也就是培力兒少就近參與其所居住社區之公共事務。於社區之外公共事務,必無條件親身參與、在場參與。

  資本主義商品化社會,解離了人人相依互存、共生共利的生命共同體(COMMUNITY),致人人各過各的生活,猶如人人如原子般的生活,行自我中心之人生觀。物理上,雖為居住同一社區之近鄰;但心理上,咫尺如天涯,可能終身未謀一面,或見面不識,擦身而過。成人如此,兒少怎能不如此!

  培力兒少就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就是革除原子化所必然產生的疏離化(ALIENATION)──從人與人關係之疏離到人對社區環境之疏離。使兒少重新融入、熟悉社區,開展人際關係,實踐、發展公共生活,成長、解放為重建社區民主自治共同體(即由社區居民全體民主組織並人人參與分工運作之社區自治政府)之生力軍,此正為今年龍潭村暑期兒少民主培力營籌辦之目的與初衷。

 

兒少民主實踐有助加速生命主體之發展

  兒少之民主實踐潛能,並不止於兒少就近參與社區公共事務之公民實踐,當兒少以民主討論議決之文化變革、重建相互之關係,往集體民主自治前進,乃水到渠成。

   所謂兒少集體民主自治,就是對生活、學習、娛樂、參與社區公共事務、兒少之間相處倫理,由兒少集體民主充分討論,乃至理性辯論、協商,而議決方案、計劃、規範(包括罰則),使兒少人人自願自主依之而行,不再需要被家長照顧、管教,加速其生命主體之發展。

 

培力兒少集體民主自治就是落實憲政精神

   其實,培力兒少集體民主自治(self-government),並非最近新創之基進民主(Radical Democracy)思想,早在1947年,國民黨於中國大陸所頒布之憲法,已載為基本國策之一,只可惜至今,儘管歷經數番之政黨輪替,始終未付諸實行。因此,實踐兒少民主自治,就是落實實踐憲政精神。

 

《憲法》第十三章基本國策之第五節教育文化之第158條

教育文化,應發展國民之民族精神、自治精神、國民道德、健全體格、科學及生活智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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