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市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草案》立法說明(五)
規範參與式預算實施金額的下限,有那麼重要嗎?
本自治條例草案第三條明定「 斗六市公所每年編列實施之參與式預算金額, 不得低於斗六市公所年度總預算百分之三」,對此, 或有人感到困惑: 為何實施參與式預算還需要特別規範實施金額之下限呢?
如果不在本自治條例中, 對參與式預算的實施金額下限予以明確規範,即使法條通過了, 但斗六市長與斗六市民代表會完全可合法地, 將參與式預算搞成民主點綴,仍將預算權力與大餅把持於自己手中, 任其牟利。
無實施金額之下限規範,若選出壓根兒不理解、 不支持參與式預算的市長,依法,只撥出一點錢實施參與式預算, 市民也無可奈何?!
無實施金額之下限規範, 若選出在競選期間就將參與式預算當作主政見的斗六市長, 但上任後,為了應付金主、樁腳、市民代表‧‧‧等各方利益, 也為了兌現其他政見的預算支出, 必然排擠了犧牲了實施參與式預算的金額, 使之徒具形式而無民主效果?!
無實施金額之下限規範, 縱然選出了有堅定決心實施參與式預算之民主市長, 匡定市公所年度總預算的5%用於實施參與式預算, 卻遭斗六市民代表會大幅刪砍,這位市長也只能忍受?!
無實施金額之下限規範,凡是掌有預算權力之人, 不管是市長或市代表會,皆能“依法” 將參與式預算淪為他們宣傳民主政績的花瓶, 使通過之參與式預算自治條例形同虛文!
故而, 唯有在自治條例明文規範參與式預算的金額下限為斗六市公所年度總 預算的3%,才能剛性約束所有市長與市民代表會( 不管其內心如何抗拒參與式預算,如何覬覦預算大餅之瓜分), 必須將這3%的預算民主權力,老老實實地交還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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